合肥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說明
發布日期:2020-11-02 瀏覽次數:3055
有四種情形:
1、因未依照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;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2、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;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3、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;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4、因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;列入經營異常名錄。
根據《條例》第八條規定: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,并向社會公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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